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二:

李某,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村村民。

2014年,柯梅村大胜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对村文化礼堂周边场地浇筑及停车场建设工程施工,社长叶某委托李某参与投标并向定海区民政局争取补助款12万元。李某因曾与叶某有私怨,中标后未将民政局争取到的补助款汇入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向定海区纪委举报称其已将该款中的8万元交给叶某,而叶某未将补助款上交合作社反而私自占为己有的问题,并提供一张叶某本人签名的收条证明。

定海区纪委对李某的举报进行了核实。经查,李某举报的问题不属实,收条证明系其伪造。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